《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對重復保險有何規定。
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每個保險人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之和的比例承擔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對于重復保險,投保人可以要求各保險人按總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部分的比例返還保險費。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支付保險費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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