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應首先賠償受害人的第三人保險。我們知道機動車第三者保險是強制保險。其立法本意是保護交通事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受害人因肇事者的償付能力而無望索賠,但在實踐中,由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受害人不能及時得到賠償。比如,肇事者酒后駕車或吸毒后駕車,不能及時得到賠償,無證駕駛或駕照不符時,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還有其他人私自駕駛。在本案中,受害人不為人知,沒有過錯。如果肇事者本人無力支付,受害人將無望索賠。有一些類似的免責條款與被害人無關,因此不必一一列舉。筆者認為,在上述及類似情況下,即使保險公司免除了對投保人的責任,也應該先賠償受害人,然后再向投保人追償,這是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不是有再保險嗎?否則,強制保險就不能充分體現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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