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可以詢問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主要包括兩種如實告知義務:(一)增加風險告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風險增加,投保人或者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增加,保險標的人或者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標的風險增加造成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責任。(2)事故通知義務是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其意義在于使保險人能夠迅速調查取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做好準備。2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1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同意承保或者擴大承保范圍的決定。保險費率較高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給付保險金,也不退還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的保險費。(三)投保人因重大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是應退還保險費。
以上是對“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和“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相關問題的回答。投保人在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否則損失的終究是自己。但在現實生活中,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問題會因保險合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院在判決案件時也需要參考各種因素。因此,如果您在如實告知義務方面遇到法律糾紛,為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不妨向專業的保險理賠律師尋求幫助。他們的專業知識將幫助你解決遇到的問題,有效地維護你的利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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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達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律師協會會員,現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的經驗。擅長處理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婚姻家庭、公司股權并購及各類刑事案件。自執業以來,承辦過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同時兼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多人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在經濟合同事務以及債權債務方面,從事法律成功的為當事人追回多催不還的欠款以及貨款;在勞動工傷方面,為勞動者追回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事故方面,抓住關鍵點,成功為當事人申請認定為工傷,實現勞動者的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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