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協議二》,約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萬元債務由丙公司承擔,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為該筆債務提供保證,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和期間。曾為該5000萬元負債提供房產抵押擔保的李某對《協議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債權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喪失償債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為丙公司的股東(非發起人),對丙公司出資不實,尚有3000萬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擔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張權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東戊公司與己公司簽訂了《協議三》,約定戊公司將其對甲公司享有的60%股權低價轉讓給己公司,戊公司承擔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負債。
根據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張債權,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丁公司有權向張某主張
B.丁公司有權向李某主張
C.丁公司有權向甲公司主張
D.丁公司有權向丙公司主張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債務承擔、保證。
選項A正確。《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協議中對張某提供的保證方式未作約定,應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據此可知,當丁公司債權到期時,其既可以找債務人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找連帶保證人張某承擔保證責任。
選項B錯誤。《物權法》第175條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本案中,債務轉讓時,曾為該5000萬元債務提供房產抵押擔保的李某并不知情,因此,李某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甲公司已將全部債務轉讓給丙公司,且經過了丁公司的同意,轉讓之后,甲公司不再是債務人,丙公司才是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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