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譚女士隨后向一家壽險公司申請賠償。但壽險公司認為,李某酒后駕車肇事應屬于合同規定的保險人免責條款,故拒絕理賠。最后,譚女士只好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譚女士:根本原因是另一個麻煩制造者。法庭上,譚女士認為保險公司主張李某醉酒駕駛可以扣減,與實際情況不符,因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確認書認定,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另一肇事者梁某酒后駕車,未按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梁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雖然是酒后駕駛,但與造成其死亡的事故沒有直接關系,不承擔事故責任。
因此,被保險人醉駕與其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也沒有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因此保險公司拒絕索賠的原因無法成立。譚女士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其死亡保險金10萬元。
保險公司:酒后駕駛免責
保險公司認為:首先,根據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被保險人李某的酒后駕駛免責,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免責。此外,保險公司已向譚女士詳細說明了相關保險條款,沒有明確說明的情況下,不存在免責條款無效的情況。
其次,被保險人李某的酒后駕駛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作為一個成年人,李應該知道醉酒駕駛是一種違法和危險的行為。在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李某仍然違反了醉駕入刑的法律,這也屬于過錯方,因此他也應該對交通事故負責。判決書法院:拒絕賠償的理由不成立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保險公司理解保險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免責條款是不合適的,因為只要被保險人有酒后駕車行為,保險公司就可以免責,這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在本案中,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責給付保險金(五)被保險人酒后駕車……”根據上述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是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顯然免責與被保險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不能簡單地理解,只要被保險人有醉駕行為,保險公司就可以免除責任。其次,保險公司拒絕索賠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為《交通事故鑒定書》已經陳述和認定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事故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或事故原因,并明確記載:“李某雖酒后駕駛機動車,雖然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但他的違法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鑒定是交警部門處理事故的證據。證據形式和來源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無異議。同時,被保險人的死亡屬于他人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傷害,符合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的條件,不屬于合同規定的免責范圍。因此,保險公司拒絕索賠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此外,保險公司稱,被保險人醉酒駕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認為,本案屬于一般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公司的索賠明顯屬于其他法律關系,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故不受理保險公司的索賠。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譚女士支付死亡保險費10萬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保險公司已向譚女士支付了全部保險金。
被盜車輛的索賠是什么樣的價格?
法院判決書:不定值保險索賠是以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依據的
本報訊(記者錢*平、黃文生見習記者黃國金通訊員梁山)梁某為自己的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5萬余元,但在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只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賠償金額,雙方約定如果協商不成,將向法院提起訴訟。日前,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梁某的保險金索賠。2004年5月,梁某在一家保險公司為自己所有的小客車投保。雙方約定:“新車購置價為6.8萬元,車輛盜竊保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55760元。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一個月后,這輛車在恩平市被盜被搶,于是梁某向一家保險公司索賠44050.40元。保險公司認為,保險事故發生時該車實際價值為41492元,只同意賠付32778.68元。2005年1月12日,梁某在領取賠償金的收據上注明“暫領32778.68元,本人有不同意見,將通過律師追討,并保留法律追訴權”。此后,梁某起訴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11271.72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對涉案車輛進行鑒定,價值373.25元。原告和被告對此沒有異議。
焦點:不定值保險如何計算和支付?
梁某在法庭上認為,雙方約定了保險金額,按金額支付了保險費,履行了合同義務。車輛被盜后,保險公司還應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保險公司辯稱,梁某的保險金額為最高賠償金額,實際賠償金額應按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新車購置價4.6萬元,保險金額55760元,屬于超值保險。保險金額超過汽車實際價值的部分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在車輛盜竊救助合同中只約定了保險金額,而沒有約定保險價值,屬于不定價值保險。不定值保險是以保險標的在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基礎,因此所涉及的保險賠償金應當按照被保險車輛在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計算和支付。在計算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價值時,必須根據有資質的價格認證中心評估的價值進行理賠。但是,被告僅通過自己的市場調查來確定涉案車輛的價值是不恰當的。涉案車輛評估價值為373.25元,低于被告設定的原值41492元。也就是說,被告實際已經向原告支付了3000多元,但被告表示不會追究多支付的款項。綜上所述,法院駁回了梁某的訴訟請求。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在職員工兼職做顧問違法嗎
2020-12-18同居算夫妻關系嗎
2021-02-07股東虛假簽字能否行政訴訟
2021-02-13專利工作部門可以參與推薦專利產品活動嗎
2021-03-12抵觸申請對專利新穎性的影響是什么,有哪些構成要件
2020-12-28創業型企業貸款申請書的內容有哪些
2021-03-162020離休人員喪葬費標準是怎樣的
2020-12-22勞動合同不變更要賠償嗎
2020-11-09對事故認定書不服但又過了復核日期怎么辦
2021-02-04婚前房產婚后更名屬于個人嗎
2020-11-18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2020-12-23員工不想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該怎么辦?
2020-12-02主體工程勞務部分是否可以分包
2021-01-20企業單方變崗調薪的行為應該如何認識
2021-01-242013年最新工資改革調整方案
2021-03-21股權激勵糾紛是否屬于勞動仲裁
2020-11-21保險人在賠償后有哪些權利
2021-01-11“觀察期”出險不理賠
2020-11-16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變更資本金要提交書面報告嗎
2021-01-17交通肇事跑路保險能賠嗎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