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人賠付保險標的全損之后,不論賠付的是整體全損,還是貨物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全損,便有權接管被保險人在該已賠付保險標的上可能留下的任何利益,并從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事故發生之時起,取得被保險人在該保險標的方面的一切權利和救濟。
(2)除前款另有規定外,保險人賠付部分損失的,并不取得該想保險標的或其存留部分的所有權;但根據本法,保險人從造成損失的事故發生之時起,由于賠付了損失,就取得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和救濟,但以被保險人取得的賠償為限度。
分攤的權利
(1)如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形成超額保險,各保險人相互之間有義務按其合同負責的數額比例分攤損失。
(2)任何保險人如已賠付了超過其分攤比例的損失,有權向其他保險人追訴攤回,并有權向已支付超過其債務比例的保證人那樣,取得同樣的救濟。
不足額保險的影響
如果被保險人所保的金額少于其可保價值,或在定值保險中少于保險單定值,該未保險差額應視為被保險人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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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俊楠,遼寧天同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以409分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本溪市第一名)持有律師執業證,中級經濟師,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認真負責,法學理論功底扎實,思維嚴謹周密,工作期間,代理大量重大疑難民商事訴訟案件,為中國信達遼寧分公司、沈陽華晨專用車有限公司、遼陽志誠房地產有限公司、天津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龍電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交融國際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高田三七種植有限公司提供訴訟爭議解決服務。還曾作為主要牽頭人承辦某國有企業債務風險化解項目(項目進行中),該項目涉及前期盡調,后期訴訟的全流程風險化解作業,涉及爭議近100億元,已經為客戶挽回了數億元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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