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廢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閑置,一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或者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的,經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閑置費原審批機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復耕。在城市規劃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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