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公辦學校用地是通過劃撥取得的,劃撥的土地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以出讓或者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建設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方式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本法施行以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費的30%上繳中央財政,70%上繳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全部用于耕地開發。營業稅金及附加(轉讓方):
(1)按轉讓價款與收購價款的差額繳納5%的營業稅。(2)按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2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照產權轉讓文件(合同)規定的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根據交易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些地方為5%)。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從收益中扣除項目金額后,按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土地開發成本、費用;房地產轉讓相關稅費等。
(3)四級稅率確定。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公辦學校用地是通過劃撥取得的,劃撥的土地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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