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是否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土地出讓金原本是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費用。土地出讓金又稱土地增值收益,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人,為滿足土地利用(從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變化的經濟補償需要,在成本價基礎上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收益。土地增值收益(出讓金)=(征地補償費+土地開發費+城建配套費+稅金+投資利息+投資利潤)×土地增值率土地成本=征地補償費+土地開發費+城建配套費+稅金+投資利息+投資收益土地出讓價格=土地成本×(1+土地增值率)
城市建設配套費
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是指為支持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籌集的地方財政資金城市道路和橋梁等基礎設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從2007年1月1日起,將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資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上繳地方國庫,支出全部從土地出讓收入中通過地方資金預算安排。深入實施“收支兩條線”。地方財政應當設立專門賬戶,核算土地出讓收支。分析:有兩種情況:一是土地拍賣時,國土部門在計算地價時會將配套費計入土地出讓價格,土地出讓合同價格為土地出讓總收入;二是將土地出讓價格拆分為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苗木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在土地出讓時,一般采取協議方式收取,主要用于安置房、保障房、公共建設等項目,市場競爭更加激烈。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管理,土地部門歸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約定只能體現在協議或者合同中。其他部門以通知的名義收取配套費,是政府獲取土地使用權的另一種收費行為。因為土地出讓金是取得國家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成本。另外,城市建設配套費是指為市政各項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籌集的地方財政資金。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請咨詢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他們會替你回答的。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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