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這些問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人同意,可以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對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的權利,農民應當與用人單位重新訂立合同,原承包人與用人單位在土地上的合同關系終止?!保?)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時,應當依法足額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苗木補償費等,安排被征收農民的社會保障費,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三)《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各省人民政府,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土地補償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土地補償分配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布各市縣統一的年度產值標準或者征地綜合地價。征地補償實行同地同價。征地費用必須全部納入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概算?!苯鉀Q這類問題,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依法確認農民轉讓合同的效力。雙方農民簽訂轉讓合同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將依法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的,依法出讓的土地將被征收,取得補償權。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保留的補償金,轉讓雙方可以參加分配。2受讓人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權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取得部分土地綜合價款補償。因為他們不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能依法參與分配集體經濟組織保留的補償金。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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