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能否簽訂土地出讓協議?
案情簡介
2011年11月,XX省XX縣XX鎮某村委會未經村民同意,與某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其中約定,村委會將村集體所有的30多畝荒地租給一家公司種植花卉。村民得知這一情況后,認為村委會和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王某等20多名村民于2012年4月自發組織向XX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村委會與某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確定村委會與公司簽訂的合同性質是土地租賃合同還是土地合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對不適合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溝壑、丘陵、灘涂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進行承包。。第三十二條規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可以轉租、出租、交換、轉讓或者轉讓。”其他流轉方式按照上述規定,農村土地只能承包,不能出租。土地租賃只能在家庭承包經營后進行,承包人可以出租,村委會不能,因此村委會簽訂的租賃合同實際上是土地合同。那么,村委會能否簽訂土地出讓協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將農村土地承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時,事先征得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向鄉(鄉)報告,未經三分之二村民及其代表同意,村委會無權承包土地。事實上,村委會的行為已經損害了村民的優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農村土地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在同等條件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此外,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村民可以起訴法院,確認村委會與某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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