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協議是否有效?
1。出讓人未取得使用權證書,未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出讓人已取得土地證或有批準權的政府在訴訟或申請仲裁前同意轉讓的,本合同有效。
出讓人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事實,是其未完全取得所出讓土地的所有權,應視為無權處分。但合同簽訂后,有權批準頒發土地使用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出讓人頒發土地使用證或者批準轉讓的,對證書或批準的處理應視為對轉讓人未經授權處置的認可。因此,合同此時有效。
2。如果售出多個場地,則合同有效。(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未辦理變更手續,依法提前占用投資開發的,有權申請變更登記。
(3)未經登記且未合法占有開發項目的,先支付出讓金的一方有權要求交付土地并辦理變更。(4) 未履行合同的,依法成立的當事人有權繼續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出售多個場所是欺詐行為,而不是無效合同。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但多個受讓人不行使解除權,要求履行合同的,只能按照不動產物權轉讓登記原則處理,即登記勝于占有,占有勝于支付,付款總比先簽合同好。
3。未經政府批準,轉讓合同無效。但是,如果合同在訴訟或申請仲裁前獲得批準,則合同有效;合同的性質是賠償,而不是轉讓合同。
未經批準出讓劃撥土地,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當然無效。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在訴訟或者仲裁前將土地出讓或者同意出讓給受讓人使用的,受讓人有權取得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但由于出讓人不享有出讓土地的相關權益,出讓人簽訂的出讓合同主要是對地上建筑物的補償合同,而不是土地出讓合同。受讓人要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并辦理相關土地出讓手續。
對于當事人來說,協議的依據是按照國家的規定獲得自身利益的保護,但對于細節的處理,他們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因為協議的簽訂有法律的約束,一旦出現問題在自己的約定下,那么在維護自己的利益上就會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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