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換新規出臺,深圳安置補償標準提高,是深圳土地資源稀缺,城市快速發展,用地需求急劇增加,加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等問題的存在,我們必須結合深圳的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條例》作為征地補償的主要依據,旨在妥善解決征地的歷史問題,保障城市發展的土地和空間需求。《條例》嚴格限制土地安置和土地置換的申請,鼓勵在繼承單位建成區內實施土地安置,并配合城市更新。在同等價值補償的基本原則下,對不同的土地安置情況進行分類,妥善解決征地補償問題。
土地安置的申請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通過相關協議、會議紀要或其他文件確定土地安置是為了解決征地補償問題,但尚未安排;另一類是《規定》實施后,尚未安排有必要通過土地安置來解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承單位遺留的征地問題。
對于土地置換,《條例》提出,因公共利益或者規劃實施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經市規劃國土部門批準,報市政府備案后,可以通過土地置換方式進行補償,包括“收回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法產權的工業項目用地,使土地所有者無法就地開發、建設和生產”,并經市、區工業主管部門評定為我市鼓勵類產業。同時,條例對超值置換進行了嚴格限制,即由于規劃原因,不可能選擇同等價值的土地進行置換,如果必須選擇價值較大的土地進行置換,則所選土地的價值不得超過置換土地價值的10%。地價超過等額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支付地價。
根據深圳市土地資源供不應求的實際,條例進一步提高貨幣補償標準,適度提高補償費征收標準,并規定土地補償費標準參照繼承人所在地區工業用地基準價的50%修改。同時,鼓勵貨幣補償。”根據試行規定,可以進行土地安置或者土地置換。土地所有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安置或者置換土地市場價值的20%確定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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