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應當包括哪些補償條款,被征收土地,征收部門與被拆遷人協商一致的,征收補償協議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等條款。有關法律、法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討論補償方式、補償數額和期限支付方式、產權交換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和過渡期,應當就方式和過渡期簽訂補償協議。賠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賠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未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與被征收人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該決定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并將于日后公布。賠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賠償協議的有關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房屋拆遷糾紛的證據要求證據的合法性:(1)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
(3)是否存在其他影響證據效力的違法情形。證據的真實性:(1)證據形成的原因;(2)尋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件,復制品、復制品是否與原件、原件一致;(四)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五)其他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因素。(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二)通過秘密攝影、秘密錄音、竊聽等方式取得的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 (四)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地區未經法定證明程序形成的證據材料;<(P)> P(6)當事人拒絕提供的;(七)經當事人或者他人技術處理不能辨別真偽的證據材料;(八)證人提供的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言;(9) 其他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的證據材料。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征收土地,征收部門與被拆遷人協商一致的,征收補償協議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等條款付款期限。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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