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戶被法院強制執行后如何處理
在法定期限內不同意拆遷補償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否則,征收決策機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二十八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存儲賬號、產權交易用房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具體程序如下:
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審查→聽證組織→批準→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條件:
1。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裁定,送交拆遷方;
2。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超過裁定規定的搬遷期限搬遷的;
3。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或者提供周轉房的;
4。拆遷人已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了證據擔保;
5。有理由要求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報批:符合行政強制拆遷條件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張貼強制拆遷通知書;
2。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部門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各項準備工作;實施方案應當報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同一級別的記錄;
3。通知拆遷人員到公證機關辦理相關證據保全;準備工作就緒后,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強制拆遷時間,要求被拆遷人屆時配合現場實施;
5。將強制拆遷的時間通知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并派人到現場協助實施;
6。做好裝運和儲存的各種準備;
7。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實施強制拆遷。
當被拆遷戶被法院強制拆遷時,他們不知道該怎么辦。你可以找一個律師律師網一對一地向你解釋。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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