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房屋產權交易、貨幣補償與產權交易相結合。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為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對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補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利益需要,包括:(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二)國家支持并列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用事業的需要;(3) (三)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等方面的需要,國家支持并納入規劃的市政公用事業和其他公用事業;(四)政府組織實施的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需求;改善城鎮居民生活條件,需要對政府組織實施的危房進行改造;改善城鎮居民生活條件,需要建設國家機關辦公樓;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第四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正當程序、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的征收和補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建設廳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廳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的指導。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將結果報告舉報人。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條為了公共利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論證征收的目的、范圍房屋征收實施時間。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后,公布房屋征收的目的、范圍和實施時間,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但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少于60日。
公告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依照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專家、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采納和不采納,應當及時公告,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3)搬進家庭或分開的家庭。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有關手續。中止有關程序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中止期間。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第十二條經征求被征收人、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沒有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有重大爭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定。房屋被征收的,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第十三條因危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進行危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達不到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不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開征求意見情況。第十四條房屋征收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的目的、范圍、實施時間、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做好房屋征收決定的公示和解釋工作。第十五條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決定的利害關系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審判。第十六條征收涉及國防設施、文物、歷史建筑和宗教活動場所的房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抵押征收房屋,應當依法保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房屋征收檔案管理。
拆遷補償安置新規如上。拆遷時,對方對補償安置內容不滿意,認為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可以拒絕拆遷。如果您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有疑問,可以來咨詢律師網咨詢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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