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實施交通管制、執行交通警衛任務、糾正和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等任務,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第四條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五條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
(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進行交通安全宣傳;
(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五)接受群眾求助。
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摘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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