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發生暴力拆遷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要求公安機關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法的行為,以觸犯刑法為要件,追究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者其他可能的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不作為的,要及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員,收集有關證據材料,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其次,對存放在被拆遷房屋內的貴重物品和重要文件,應當妥善保管,并盡可能轉移到其他安全場所。在緊急情況下,如果不能及時取出上述物品,可能面臨丟失或毀壞的危險。但是,權益受到侵害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難度很大,可能會遭受無聲的損失。因此,我們應該提前采取預防措施。最后,根據國務院令第590號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尋求司法救濟,即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遲延起訴或者行政復議,超過起訴期限,最終使自己被動的(被拆遷人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的,視為被認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因此,盡快尋求法律界人士的幫助,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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