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的來源是什么?
根據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規定,該文件所涉及的補償金是指政府撥付的搬遷補償金。在實踐中,這類資金的籌集方式可能有以下幾種,應分別處理:
(1)直接向政府取得補償,即支付人為政府財政專戶。這是最簡單的情況,在政府直接實施搬遷的情況下更為常見。政府本身資金的直接來源是拆遷由政府主導的重要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應取得政府的搬遷通知、政府的批準和銀行的收據,以確定搬遷補償金額,核對經政府批準收到的實際補償金額,并核實銀行收據上注明的付款人是否為金融專戶。(2)強制拆遷的具體實施者,如專業拆遷公司、政府開辦的“開發公司”或被拆遷企業所在的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獲得補償。我們認為,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所領取的搬遷補償金可視為政府撥款:
①補償金的數額由政府最終確定,并在批復中明確,實際收到的賠償金額與政府批準的一致。政府可以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被拆遷房屋、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等因被拆遷企業搬遷造成的增量成本和損失進行評估,并據此確定補償金額,但賠償金額的最終決定權應該掌握在政府手中,最后以審批的形式。
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出現被拆遷企業與具體實施者協商確定補償金額的情況,這可能是由于政府對具體實施者的撥款總額,但每個被拆遷企業和住戶的補償份額是不確定的。同時,通過與搬遷企業協商,實施者擬盡可能降低補償金額。實際支付的補償金額與從政府獲得的補償金額之間的差額構成了實施者的利潤。在這種情況下,被拆遷企業獲得的補償金不能視為政府資助,財企[2005]123號文的規定不適用。
②補償金來自政府的財政專戶,拆遷的具體實施者在此過程中只起到收付的作用,即將政府撥付的款項原封不動地支付給被拆遷企業,并不得利用拆遷補償款的收付過程謀取自身經濟等利益。因此,在審計中需要執行以下程序:
A.如果搬遷企業不能提供政府批準來確定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方式(政府應在批準時明確每個搬遷企業應獲得的補償金額),則應取得拆遷具體實施人的批準(可要求復印件加蓋拆遷具體實施人公章)蓋章確認與原件一致)或以信函形式確認批準的主要內容,并將批復中的規定與實際收到的賠償金額和支付人核對。如果不能提供相關政府批文或信函確認主要條款的內容,則不能視為政府撥款。B、 了解搬遷補償資金來源是否為財政資金。拆遷的具體實施人可要求提供政府資金銀行收據復印件,核實支付人是否為財政專戶。
在實踐中,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補償的支付方是政府經營的“開發公司”,但政府并沒有實際將補償款分配給開發公司,而是要求或默許從土地出讓金和出讓金收入中支付。這種情況違反了財政收支“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因此不符合規定;同時,由于其直接來源不是財政,不能認定為政府撥款。
不符合上述政府資助條件的補償不在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規范范圍內,對其處理也沒有明確規定。對此,我們認為:該等資金應視為企業轉讓其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及相關固定資產所收到的資金,其余額在扣除已清理或報廢的資產的賬面價值及其他直接因轉讓而發生的費用后計入損益但有證據表明收到的搬遷補償金額明顯高于因搬遷而直接導致的清理或報廢資產公允價值與其他費用之和的,將清理或報廢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超出部分應視為非政府組織給予的與重新購買、建造新資產有關的捐贈,計入資本公積。上述內容是對“拆遷補償來源”問題的回答。如果讀者需要法律幫助,歡迎閱讀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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