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于違法建筑,違法建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采取查封建筑工地、強拆等措施。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由當地城鄉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尚能采取糾正措施消除對計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不能采取糾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停止建設或者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拆除的,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采取封閉、強拆等措施。違法建筑使用權本身就是一種客體。在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確認并要求拆除之前,違法建筑的建設者在物權法上仍有一定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
1、建筑材料處置權。雖然建筑商沒有房屋所有權,因此無權處分,但違法建筑的建筑商擁有違法建筑的建筑材料所有權,當然有權處分建筑材料。有權占用這棟樓。占有是一種事實,不是一種權利。它是人們控制和支配事物的一種狀態。占有可以因所有權、其他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以因一些沒有權利基礎和簡單自然事實的行為而發生。違法建筑雖然不能取得所有權,但由于建設單位對違法建筑具有主導權,可以占有。占有的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3。有權使用大樓。占有的目的不僅僅是占有,而是根據事物的物理性質和用途來利用它們。
4。違章建筑的業主有權占用違章建筑,所以他當然有獲利權,但這種獲利權應該受到法律的限制。業主只能靠自己使用樓房,不能靠租房來獲取利潤。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于違法建筑,違法建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采取查封建筑工地、強拆等措施。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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