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費管理,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11〕31號)。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是征收補償費的管理部門,負責補償費的征收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征收補償費,是指為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的一切費用。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2)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3)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生產經營損失補償;(四)因被征收房屋引起的其他補償安置費用。
如果提供實物補償,相關費用可從總額中扣除。第五條征收補償費的監督包括直接監督和協議監督。
直接監管:市房屋征收部門在市財政部門設立專戶,區房屋征收部門將補償費存入指定專戶。
協議監管:市房屋征收部門、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簽訂征收補償費使用監管協議。在監管協議中明確責任,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第六條補償費應當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足額存入指定賬戶。采取協議監管的,應當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第七條區房屋征收部門使用征收補償費時,應當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征收補償費使用申請;(二)征收補償費匯總表/(三)安置房建設項目的未來進展情況;(四)安置房現有房屋的購買合同;(五)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區房屋征收部門報送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和現場調查,根據核實情況提出征收補償費使用意見,下達撥款通知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撥付通知的金額解凍代收代償費。第九條征收項目完成后,區房屋征收部門將項目工作總結等有關情況上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征收補償工作完成并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無遺留問題后全額支付。第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公布審計結果。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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