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住房是指國家或單位因福利分配、調配或國家承認的其他原因取得的公共住房,包括舊城改造中房屋征收過程中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系統性公共住房等,許多房屋屬于公共住房。由于公房管理體制的特殊性,公房只以一人名義出租,但實質上,其他共住人和名義承租人也享有同樣的居住權。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補償主要是“幾塊磚”,征收部門不再承認安置人口。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公房安置對象特別是同居者的認定一直是一個難題。本文將探討公共住房征收補償中可能存在的安置對象和認定標準。一是公共住房承租人以《公共住房租賃證》和《公共非居住住房租賃合同》載明的承租人為準。
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戶籍遷出本市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有居民可以協商變更承租人,變更后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作為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
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公共房屋承租人死亡的,與本市常住戶口的共有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沒有共有人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有一人以上繼續履行合同的,由雙方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一致的,以協商一致為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協商不一致的,由公房出租人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有關規定書面確定公房承租人。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共有人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內有常住戶口,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沒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難的人。
,即同一戶口的認定需要三個條件:
(1)戶籍條件。征收人作出決定時,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內有永久住所。(2) 生活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作出征收決定時,應當在被征收房屋內實際居住一年以上。(3) 住房條件。征收決定時,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難的。
注:在對公有住房同居者的認定中,“其他住房”的性質應限于以福利性質取得的住房,包括原公有住房、計劃經濟分配的福利住房、自籌部分資金的福利住房,用住房公積金一半以上由使用人補貼購買的商品房,以及公房拆遷后獲得的安置房(含自籌資金住房)和自購商品房,不應劃為其他自有住房。在征收過程中,為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條件,住房征收部門根據《實施細則》和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對住房困難的保障性人員進行認定。因此,在對住房困難申請人的審核中,對申請人異地住房的認定既包括福利性住房,也包括自購商品住房。
此外,對同居者的認定還應考慮以下情況:
(一)在本市有永久居留權,自征收決定之日起因婚姻關系在被征收公共住房內居住不滿一年的;(二)自征收決定之日起,因婚姻關系在被征收的公共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三)在被征收的公共住房小區內有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和生活困難在家庭以外居住的活著。他沒有獲得任何福利住房。
(4)房屋被征收時,因服兵役、上大學、服刑等原因,住戶被遷出公房小區,本市沒有福利房。
屬于上述四種情形的,也應視為共同居民。
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公房搬遷時,有一定的共同居住人認定條件。條件包括戶籍、居住條件和住房條件,本市無其他住房。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來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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