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是什么。《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足額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為被征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但“全額”的標準并不是市場價值的“全額”補償,因為農村土地還不完全市場化,其實際市場價值無法有效計算。所謂“全額”,是指土地的成本價值,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苗木補償費。其次,明確用益物權人的賠償請求權?!段餀喾ā返谝话俣粭l規定:“因征收、征用不動產、動產,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第四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補償該條將補償費受益人的范圍從傳統所有人擴大到用益物權人,這是一種善舉。三是借鑒‘生活補償’標準?!彼^“生活補償”,不是對個人財產價值的補償,而是對整個人生命的補償。比如村里被迫轉移,村民失去的不僅是房屋和農田,還有基本的生活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僅僅支付財產補償不足以恢復以前的生活條件。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有關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相關解答。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處于一個特殊或復雜的情況下,上述問題無法完全回答。歡迎您到律霸進行一對一的律師咨詢。會有專業的律師為你提供答案!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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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羅玉林律師執業已經20余年,曾在某國有交通企業(上市公司)法律顧問工作近十多年,先后接觸和辦理過各種類型的經濟、民事、海事、海商糾紛、執行等案件。熟悉企業內部法律事務管理及各類案件訴訟操作規程和技巧,尤其熟悉合同糾紛、債權債務、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等各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有著豐富的訴訟實踐經驗。 自1990年起從事律師職業,執業以來,堅持 “敬業勤勉、誠實信用” 的服務宗旨,盡力為委托人辦好每一件案件,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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