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征地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期生活有保障。
土地征收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為被征收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農用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地價確定。區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利用、土地資源狀況、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需、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農用地以外的土地、附著物、苗木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先改善生活條件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的意愿,通過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補償因征收而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以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財產權及住房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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