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協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時,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依法足額支付地上附著物、苗木等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補償、安置補助和地上附著物、苗木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耕地征用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苗木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征地單位征收補償費后,按照下列方式處理:。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向集體支付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二是苗木、附著物的補償費屬于苗木、附著物所有人。三是安置補助的歸屬和使用。
2。被其他單位安置的,應當向安置單位支付安置費。
3。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給被安置人或者經被安置人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四是集體所有補償費用的收入分配方法。
2。使用是公開的,由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半數以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批準,報鄉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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