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土地征收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該法第四十三條進一步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專項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公共利益的名義濫用征收權,損害被征收農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它可以幫助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彌補抽象的公共利益概念所帶來的缺陷。此外,根據《立法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由法律來規范。土地征用程序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集體土地征用程序如下:
(1)申請建設用地(必須是國有土地,但村鎮公共設施除外)(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三)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四)簽發征地通知書;
(5)實施征地補償(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應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起在征地區公布,并聽取意見。有爭議的,由縣政府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申請裁決。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征地費用。)第四十六條下列土地的征收,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性基本農田;
(二)永久性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三)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提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轉讓農用地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得單獨進行征地審批;經人民征地批準轉讓農用地的。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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