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苗木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
I.土地補償費1。耕地、菜地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政策征收,按征地前三年(下同)年平均產值的6倍計算;魚塘、蓮藕塘、養(yǎng)殖場、果園等征地,竹園和林地按土地年產值的5倍計算。
3。柴山、灘涂、池塘、蘆葦塘等經營性非耕地的征地按土地年產值的3倍計算。
4;房屋由建設單位搬遷重建的,對原房屋基地不予補償;
5。2苗木及附件補償1。苗木補償一般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可收獲的不算。對能夠移栽的多年生經濟樹種,建設單位應當支付移栽費;不能移栽的,用地單位應當給予合理補償或者限價收購;
2。房屋拆遷,根據房屋的結構、面積和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對違法建筑、種植的樹木和協(xié)商征地后修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根據實際情況,收取遷移費或補償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yǎng)殖場、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件的支付。(3)安置補助1。對征地前農業(yè)人口人均耕地面積在1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按征地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3倍給予安置補助,人均耕地不足1畝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按年產值的4倍計算。人均耕地每減少0.1畝,按年產值的1倍增加安置補助,但最高不超過年產值的10倍。非耕地征用的安置補助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相鄰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征用房屋等建筑物地基和無收入的非耕地的,不發(fā)放安置補助。4依照本條規(guī)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維持被安置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種補償安置補助,除個人附屬物和青苗補償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鄉(xiāng)(鎮(zhèn))、村協(xié)商解決,組織被征地單位發(fā)展生產,安排富余勞動力就業(yè),不得挪用、占用失業(yè)人員的生活補貼。6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guī)定另行制定。土地補償的內容是一個不明確的概念,共分為四個部分。
1。征地補償:由于土地所有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也屬于村。
2。青苗成本主要與家庭承包面積和種植的作物有關。
3。地上附著物補償:為改善種植條件進行一定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的,應當給予補償。人員安置費:農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補償可以采取貨幣或人壽保險的形式,后者主要與家庭農業(yè)人口有關。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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