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貪污罪情節界定是怎樣的
對于貪污罪的定罪量刑情節,明確了五種具體情形,簡要說明如下:
第一項是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第二、三項是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適用本規定時需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嚴格限定黨紀、行政處分的事由。
第四項是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適用本項規定時要注意避免絕對化理解:一方面,不要求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非法活動;另一方面,用于非法活動的贓款贓物數額需要達到一定程度,對于用于非法活動的贓款贓物占比較小的,不宜適用本項規定。
第五項是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貪污罪量刑標準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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