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耕地征收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苗木補償費。按照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年平均產值倍數,最高補償倍數不得超過30倍。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從2010年開始實施,征地補償應按照公布的統一的征地年產值標準和當地綜合地價執行。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批準機關、批準文號、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實施,被征地的鄉(鎮)、村應當公布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征地補償期限。失地農民可從公告中了解相關情況。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征地的目的、地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應當告知農民。根據有關規定,征地報批前要履行通知、確認、聽證等程序,充分聽取村民小組和農戶對征地方案的意見,確認方案的有關內容。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起訴權和監督權,必須妥善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國家制定了征地督察的有關政策,建立了征地工作指導、督察和定期專項檢查機制。同時,嚴格審查征地審批信息,實行征地審批后的動態監管,確保補償費及時足額到位,防止拖欠、截留、挪用和挪用征地補償費,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在被征地農民安置方面,相關規定明確要求,除貨幣補償安置、農業生產安置、再就業安置、股權分紅安置外,可以采取異地安置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為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目前已有29個省份出臺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文件。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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