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里沒有詳細規矩的多少,但是有一個格局合同,規矩工程質保金的比例是工程總造價的5%,一般工程都是根據此份額實施。建造部、財政部發布的相關方法規定,在質保期內,相關施工方有對所建工程修補的責任,假如不盡到相關責任,那么建造方可以另找別人進行修補丟失。
2005年1月、財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一)缺陷責任期的確定
所謂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二)預留保證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三)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l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筑工程質保金條款應該規定哪些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國務院締造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修建活動施行一同監督,建筑工程質保金的比例為多少的多少問題,如果說計算方法不一樣,是按工程價款結算,按照其總額的百分比例預留保證金,那么這個質保金就是施工方給締造方的一種質量保證,對此有相關規律明確規定。
工程投標保證金比例的規定內容
工程合同的質保金是什么意思,質保金的主要功能
建筑工程質保金管理怎么規定?什么時候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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