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程序的法律規定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審批手續。永久性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市、村、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規劃將永久性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規劃分批實施,由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按照國務院規定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將永久性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國務院授權的中央政府管理。第四十五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征收:(一)軍事、外交用地;(二)能源、交通、水利用地,(三)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等公用事業,政府組織實施的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撫安置、英雄保護等需要用地;
(4)扶貧搬遷,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用地,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大面積開發建設所需的土地;(6) 其他依法為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也應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規模開發,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是我國的標準。第四十六條征收下列土地,須經國務院批準:一是永久性基本農田;二是永久性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上;三是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提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轉讓農用地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得單獨進行征地審批;經人民征地批準轉讓農用地的。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公告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進行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公布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土地用途、土地用途等,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的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情況,至少30日,聽取被征收農村居民對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多數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聽證,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情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證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計算落實有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并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申請征收土地,應當如實說明。有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第四十八條征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長期生活有保障。
土地征收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為被征收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農用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地價確定。區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利用、土地資源狀況、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需、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農用地以外的土地、附著物、苗木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先改善生活條件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的意愿,通過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補償因征收而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以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財產權及住房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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