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征收的相對人。征收是一種國有化措施,是指國家、被征收主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權力取得集體和個人財產所有權并給予及時有效補償的行政行為。被征收人的義務。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者改變房屋用途,不當增加補償費用。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以新建、擴建、改建、改變用途等方式增加補償。房屋征收部門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后,應當將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有關手續。中止有關程序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中止期間。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2。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賠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賠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因此,房屋征收部門不按照約定進行補償的,被征收人有權提起訴訟。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發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現按以下方式公布實施。征收條例廢止了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制度設計上發生了重大變化。對于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權利,《征收條例》的頒布實施具有里程碑意義。厘清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權益及其救濟方式,不僅關系到被征收房屋的切身利益,而且對于政府依法行政、減少房屋征收引發的社會矛盾具有積極而緊迫的現實意義。
那么,根據新的征收條例,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權利是什么?當這些權利受到侵犯時,應如何依法保護這些權利,使這些權利得到補救和實現?**易品律師事務所律師圍繞被征收房屋的法定權利及其救濟這一主題,對新征收條例進行了探討,研究成果總結如下:
綜觀新征收條例,被征收人至少有六項權利,包括知情權、參與權、獲得公平補償權、拒絕違法拆遷權、舉報權和復議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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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2017年畢業于浙江大學法律系碩士,執業以來一直辦理刑事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在紹興市嵊州市執業,2019年7月開始在杭州市專業刑事所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執業,2019年12月成為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授薪合伙人,2020年3月被派駐到浙江靖霖(紹興)律師事務所擔任副主任一職,執業以來憑借深厚的法學功底,積累了豐富的人生閱歷和精湛的執業水準、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浙江各地具有廣泛、良好的社會資源,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其為人正直、誠實守信、認真負責,多年來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辦理了一大批在國內或省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曾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無罪辯護、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改判為死緩的成功案例。累計辦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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