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的審批權限是什么?
1。征地的審批機關是什么?
根據《條例》,我國土地征收審批主體分為兩級:第一級是國務院,對基本農田、35公頃以上耕地和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行使審批權。另一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除上述三項規定外,省級人民政府還行使審批權。同時,審批必須報國務院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征收下列土地,須經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三)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備案。
3。審批范圍和條件:(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2)土地補償標準合法;(3)土地類型面積準確,權屬無爭議;(四)依法查處違法用地行為;(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約集約用地供地政策;(六)實行耕地占補平衡;
(7)文字和圖紙符合批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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