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謝先生是北京地鐵運營公司車輛廠退休職工。拆遷前,他和妻子、兒子一家五口,住在豐臺區圍子坑的平房里,房屋建筑面積近150平方米。2009年4月,因地鐵4號線宋家莊停車場建設,經北京**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申請,豐臺區建委核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謝先生的房屋正好在拆遷范圍內。拆遷單位是**新鴻運拆遷服務有限公司謝先生的兒子說,此后,拆遷公司多次與他家人商量拆遷補償事宜,但雙方因認為補償款不足以再買房,一直沒有達成協議。不料,2010年4月8日上午,南苑鎮政府組織的一伙不明身份人員強行將其家人拖出家門,隨后又未辦理任何手續強行拆除其房屋。房子被強拆后,謝先生一家不僅沒有得到補償,也沒有拿到周轉安置費。這家人只能暫時住在親戚家里。
謝先生認為南苑鎮政府的行為嚴重超出了法律賦予的行政職權,涉嫌濫用職權,侵害自身利益,遂將南苑鎮政府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南苑鎮政府強拆違法,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律解釋]
強拆被判行政違法
庭審中,南苑鎮政府稱,謝先生房屋強拆的主體不是他們,而是事發當天的北京**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鄉政府只是協助拆除謝先生的房屋,并負責維護治安秩序,但沒有進行具體的拆除。鄉政府請求法院駁回謝先生的訴訟請求。不過,南苑鎮政府沒有對上述說法拿出任何證據。
庭審中,法院認定,強拆發生當天上午,豐臺東鐵匠營派出所接到謝先生報案,警方認定為拆遷糾紛。根據警方對南苑鎮政府武裝部部長王某的詢問記錄,王某稱自己是南苑鎮政府在地鐵亦莊線和亦莊線車輛段拆遷工作的總指揮。拆遷工作的方案和具體安排,是在南苑鎮政府組織的協調會上確定的。**xinhongyun拆遷服務有限公司的另一位工作人員也承認,謝先生當天的房屋拆遷是南苑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幫助的。
同年4月23日,東鐵江營派出所以鄉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協助拆遷為由,認為謝先生的舉報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決定不予立案。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或者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雖然這一規定在今年1月21日被廢止,但謝先生家的房屋拆遷事件之前就發生過,這一點應該遵循。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在謝先生未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未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作出裁決之前,南苑鎮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謝家進行了強拆。但南苑鎮政府沒有強制拆遷的權限,因此有關部門組織的拆遷行為越權,屬于違法行政行為。南苑鎮政府作為拆遷的組織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南苑鎮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拆謝先生的房屋屬于違法行為,案件受理費由南苑鎮政府承擔。這項裁決現已生效。
liba.com網站提醒您: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我們的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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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沈志龍律師,1984年出生,中國共產黨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執業領域:婚姻繼承、資本與股權、刑事辯護;執業理念:專業、忠誠、勤勉、敬業、誠信、厚道、靠譜,以爐火純青的法律技術服務于當事人,竭盡全力、千方百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沈志龍律師手機號189?4290?1144,QQ號187?2829?702?)公益律師、法援律師、金融律師、投資銀行律師、盈科優秀青年律師、盈科婚姻家事委員會委員、盈科刑事法律事務主辦律師。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銀行從業資格、保險從業資格、心理咨詢師資格。 ?婚姻繼承領域的律師服務范圍為:跨國/域?婚姻及財產糾紛爭議解決;跨國/域?繼承及遺產糾紛爭議解決?;婚戀、同居、離婚、親子關系、子女撫養等爭議解決,含代理談判、調解、訴訟;遺囑、遺贈、繼承等糾紛爭議解決,含代理談判、調解、訴訟?;婚前/后夫妻財產約定、贈與、遺囑、意定監護協議、養老協議等文書草擬和簽訂指導?;企業家家事管理,含財產/債務配置方案設計等;家族及家族企業財富管理,含管理傳承體系設計、股權架構設置、信托設計、保險配置、移民方案等?;常年私人/家族家事法律顧問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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