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被強拆房屋,對司法強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查封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扣留、凍結財產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拒不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4)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定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9)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義務其他義務;
(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保險金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行政案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賠償數額、專用賬戶賬號、產權交易用房和周轉房的位置、面積等材料。根據這一規定,強制拆遷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機關和組織無權強制拆遷。特別注意:人民法院只是被授權主體,不是強制拆遷的主體,法院無權強制拆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直接規定“違法建筑、構筑物、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公告,當事人自行限期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撤銷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違法建筑、構筑物、設施的強制拆除權屬于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職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土地、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落實強制拆遷的法定權限,人民法院不再執行。(1) 基層法院人手少、任務重,執行機構壓力大,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其次,法院是拆遷戶維權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它成為強制拆遷的執行部門,我們的權益就會被完全占有,所以強制拆遷是需要的,拆遷的主體是行政部門是法律的需要。在我國,地方政府的權力是無法與法院相比的。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是國土、規劃、城管等部門的責任。(三)拆除違法建筑涉及當事人的重大人身、財產權利,是一項重大而嚴肅的執法活動。一是要合法審慎。行政機關作出強制拆遷決定前,應當保證執法行為合法,實體和程序都符合法律規定;二是要周密安排,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實施。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被司法強制拆除房屋,對司法強制拆除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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