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有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耕地征收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苗木補償費。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被征收單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一被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標準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頃最高安置補助不得超過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各省規定,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附著物、苗木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資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維持被安置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自治區、直轄市。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國務院可以提高特殊情況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
本條是《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補償的具體規定,規定了補償的項目和標準,以及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對征收補償進行審查是律師的一項重要內容。律師們必須牢記這一條。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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