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即將被司法機關拆除,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該怎么辦,公民對行政機關強拆房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行政處罰不服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產、罰款、警告等;(二)對限制人身自由、處罰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三)行政機關拒絕申請行政許可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四)行政機關對土地、礦產資源、水流、森林、山草的確權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六)向行政機關申請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法定義務的其他合法權益,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權的;(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9)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障金的保險待遇;(十一)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保險待遇的依法履行、不按約定履行或者非法變更、撤銷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利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行政案件。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對行政機關的強制拆遷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您需要更多的法律幫助,歡迎來到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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