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強拆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養殖場被強拆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維護其合法利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搬遷前應當進行補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遷移。禁止施工單位參加搬遷活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強迫被征收人搬遷,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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