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扣留或拒絕轉遞勞動者的個人檔案合法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合同的相關手續,包括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轉移個人人事檔案等。原勞動部、國家檔案局在《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后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1)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2)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企業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的項目登記,并密封包裝。(3)對轉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4)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核對無誤后,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并將回執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因此,無論勞動者以何種方式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用人單位以扣押個人(人事)檔案作為手段威脅勞動者的做法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離開單位時不交培訓費、不退住房、不支付違約金等為由扣留勞動者的個人檔案的做法也是錯誤的。四、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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