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強拆他人房屋是否構成犯罪,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另一方的法律責任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后果來確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搬遷前應當進行補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遷移。禁止施工單位參加搬遷活動。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違反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強行遷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處罰。
單位強拆他人房屋是否違法,仍需分析。建議他們在面對他人強拆自己房屋時要理性,不要用暴力阻止對方強拆。多單位強拆他人房屋是犯罪行為。你不知道。請在律師協會網站上咨詢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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