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個人不能是拆遷人。拆遷條例頒布后。隨后建設部《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排除了個人的可能。房屋拆遷單位作為房屋拆遷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批準文件;(二)有明確的名稱、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有自有資金和技術條件,適合承擔拆卸業務的經濟、財務管理人員。拆遷單位一名或者數名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的行為,應當視為拆遷單位的職務行為。個人之于組織,猶如部分之于整體。拆遷工作人員的權力實質上就是拆遷單位的權力。拆遷單位的權力由拆遷工作人員行使。兩者是一體的。其次,法律法規特別授權建設單位作為拆遷人,但建設單位的身份具有雙重性,既是民事主體,又是行政主體。建設單位一般是批準建設項目的法人,其主要任務是負責拆遷地塊的開發建設。作為公民權利義務的主體,它也具有營利的目的。這里的建設單位實際上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成為行政主體。有了行政權力,在拆遷中有了行政權力,負責辦理安置補償。此時,建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受到限制。比如,不得擅自提高、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縮小補償安置范圍。否則,將受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處罰。(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最終,拆遷人應該包括各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法律法規對拆遷工作的授權并不放心,有所保留。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是公民和組織居住、生活、生產、工作和經商的場所。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非依法不得變更或者侵犯。強制拆遷涉及標的物的滅失和所有權的變更。關系到黨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負責拆遷的行政機關應當是拆遷的主體。法律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如果您對此有任何疑問,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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