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強制拆遷過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
如(非量刑、管制、拘禁警令等法律原因或單位法律紀律約束)限制在某一區域內活動和居住;限制參與某一區域內活動等社會活動;限制外部活動;規定一項活動的情況應及時向行為人報告;監督他人的行為;規定他人外出時必須向行為人請假。根據法律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造成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暴力致人傷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扣押、扣押他人債權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如果在強拆過程中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我們應該能夠默默留下證據,不要急于見面,否則后果會特別悲慘。網上有許多專業律師。如果您在強制拆遷過程中有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可以直接點擊網上咨詢系統進行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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