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農村違法建設,是指未依法取得《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農用地或者農村建設用地上建設各類建筑物的行為。(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未辦理土地規劃、審批手續,當事人在農村土地上建房的:(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違法出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未取得《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據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除無主財產外,只要有財產,就必須有財產權。就違法建筑而言,在被行政機關確認為違法建筑之前,實際上已經被違法建筑所有人控制了,因為違法建筑所有人對違法建筑的實際占有、使用和收益享有權利。這種權利是建立在合法占有建筑材料的基礎上的,因此法律應當給予適當的保護。
在該建筑的合法性未得到規劃部門認可之前,任何部門都會擅自強行拆除該建筑,這將不可避免地侵犯業主的權利。業主有權要求業主給予賠償。(二)拆除違法建筑必須符合法定程序的規定,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拆除都可以抵制。
違法建筑的業主應嚴格檢查拆除單位是否按法定程序拆除違法建筑;如果拆除單位不按程序拆除違法建筑,業主完全可以拒絕違法拆除。同時,盡快拆除違章建筑的目的是為了以自身利益推動工程進度。只要違法建筑業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申請復議的權利,肯定會拖慢拆遷單位的進度,為違法建筑業主爭取協商賠償的機會。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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