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擴大范圍列支差旅費。按照財政部財行〔2006〕313號文件規定,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超范圍列支的部分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如有的企業組織員工旅游觀光,卻要求旅行社開具住宿發票,然后把住宿發票連同交通費粘在一起報銷。
3、提高標準發放差旅費補助,變相發放工資獎金。關于差旅費的開支標準,《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目前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都下發有文件,就企業參照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作出了規定。對超標準發放的出差補助費用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補繳企業所得稅;同時對提高標準部分,應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計提工資基金時予以扣除,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4、沒有原始票據,用差旅費包干數報銷。目前有的企業實行差旅費包干制度,出差人員就用包干數填制報銷憑證,沒有附有原始票據,財務人員據此報銷列支。而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報銷任何費用都必須有真實合法的票據,是非個人性質的支出,并且在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以內,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用,才允許在稅前扣除。
以上幾種違紀行為,我們在檢查時要時刻關注,警惕企業在差旅費中做手腳、藏貓膩,在降低審計風險的同時,嚴肅查處企業在差旅費上的違紀事項,維護國民經濟的運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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