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強拆;(二)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批準人民法院組織強拆的;(三)依照行政執法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有行政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的規定執行。”(四)對違法占用土地上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對決定征收補償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司法程序產生法律效力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上述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強拆房屋。(1)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提前履行義務。提醒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應說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貨幣支付的,應當有明確的支付金額和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抗辯權?!钡谌鶙l“當事人收到催告后,有權陳述和抗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钡谌邨l當事人經催告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住所;(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日期。督促期間,有證據證明有轉移、隱匿財產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立即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钡谌藯l行政強制執行的催告和決定,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不服或者不能直接送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2)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拆除的,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采取查封、強拆等措施?!保ㄈ┮勒铡?a href='http://www.7756740.cn/buchang/1.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土地,“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申請人民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批準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四)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拆除違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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