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離婚期間的房屋拆遷糾紛目前,涉及房屋拆遷的離婚案件越來越多,已成為夫妻財產分割中的難題。離婚糾紛和房屋拆遷糾紛屬于不同類型的案件,受到不同法律規范的規范。婚姻法律規范與房屋拆遷法律規范所規定的對象、內容、方法和規則是不同的。但《婚姻法規范中夫妻關系的規定》確定了辦理離婚房屋拆遷案件的基本原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等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是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夫妻財產分割的核心內容,也是離婚案件處理房屋拆遷的重要依據。
離婚案件一旦涉及房屋拆遷,首先要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即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通常有以下情況:
1。被拆遷房屋為夫妻,安置房按使用人口標準安排,另一對夫妻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夫妻雙方都擴大或增加房屋,另一方夫妻也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3。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安置房按人口標準安排,夫妻雙方都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4。被拆遷房屋是夫妻雙方父母一方的財產。夫妻在與父母共同居住期間,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添置,雙方都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還有其他特殊情況。在前兩種情況下,夫妻在安置房權屬比例上存在較大差距。在具體的安置房分配中,要重點關注所有權份額較大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在后兩種情況下,安置房所有權份額主要是夫妻雙方的父母,而夫妻雙方的份額相對較小,應予以處理結合實際情況。在審理房屋拆遷離婚案件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依法分工。夫妻關系因離婚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也隨之終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堅持平等原則,妥善照顧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夫妻離婚時,也應遵循以上原則。
2。調解。由于涉及房屋拆遷的離婚案件往往涉及外人,離婚案件的主體僅限于原告和被告,法院只能處理雙方的財產問題,不能處理外人的財產問題。因此,涉及房屋拆遷的離婚案件,只要涉及外地人的民事權利,就只能處理財產問題進行調解。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和外人可以就房屋拆遷的處理達成協議。法院僅對《房屋拆遷處理意見》中具有可執行內容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作出民事調解書。
3。如上所述,離婚案件的訴訟主體僅限于原告和被告。如果案件涉及房屋拆遷,涉及外地人的民事權利,法院不能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由于外人不是離婚案件中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法院不應當另行通知其參加離婚案件,離婚訴訟當事人不得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標的以外的其他當事人。通常,法院只能先處理離婚問題和夫妻共同財產中明確范圍的部分,在處理涉及其他共有人權利的房屋拆遷時,可以通知當事人分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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