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成的超越訴訟時效的還款協(xié)議是否受法律保護的批復已經收到。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的精神,當事人就超過時效期限償還原債務達成協(xié)議的,受法律保護。
此回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借款人在超過訴訟時效的見索即付單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復我已收到你的請示。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精神,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逾期催收到期貸款通知書,債務人在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應予撤銷視為對原債權的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后向債權人出具確認書是否構成新債的請示的批復(2003)民二塔渝59號)已收到第232號請示書(2003年)。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中國農業(yè)銀行重慶市渝中區(qū)分行與重慶包裝技術研究院及**嘉陵企業(yè)公司華西國際貿易公司、嘉陵企業(yè)公司華西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的有關事實國貿公司在訴訟時效期滿后主動向中國農業(yè)銀行重慶市渝中區(qū)分行出具確認書,以書信方式核對貸款本息的行為與銀行出具的催收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相似本院《關于借款人在訴訟時效后托收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的法律效力的復函》(1999)第7號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后信用社。因此,債務人應當在訴訟時效屆滿后主動向債務人支付,債權人出具確認書核對借款本息的法律后果,可以參照上述法院關于借款人簽字法律效力的批復予以認定和處理或者在超過訴訟時效的托收通知書上蓋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簽署《貸款調節(jié)書》是否是對原債務履行超過訴訟時效的重新確認的批復我們收到了《泉泉供電借款合同糾紛復核案件請示報告》經研究認為,《關于借款人在超越訴訟時效的催收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中所稱“原債務再確認”,是指債權人有催收逾期貸款的意圖,債務人應當簽字或者蓋章認可,并愿意繼續(xù)履行債務。貴院請示所涉案件中,安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集團公司)于2003年3月向債務人臨泉縣供電局出具了《貸款對賬簽證表》,其名稱和內容未明確注明收取貸款。臨泉縣供電局局長張秀發(fā)在“貸款調節(jié)簽證”上簽署了“收到通知書”,表明債務人已收到“貸款調節(jié)簽證”,但不能推定其有償還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的意圖。因此,本案涉及的“貸款調節(jié)簽證”既不能簡單理解為《批復》中的“催款通知書”,也不能將雙方簽發(fā)和領取“貸款調節(jié)簽證”視為對原債權債務履行的新約定。我院同意你報告中少數(shù)人的意見。
我們提醒您,任何拆遷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加以保護。現(xiàn)代社會是法治社會,很多事情都需要法律來解決,網上咨詢我們的律師可以解決任何法律糾紛。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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