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人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經出讓人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注冊。集體土地使用權形式。宅基地公民有權使用農村合法擁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客體的范圍一般以檐口滴水線為準,房屋所有人僅對檐口滴水線范圍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對于房屋周圍的空地,空地面積與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業主依法可以使用的宅基地面積上限的,可以登記為宅基地,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一部分的,歸集體耕種。新房一般應利用原有宅基地、空地和荒地,盡量不占好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需征得土地所有人同意外,還需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房屋按批準的面積和地理位置建設,不得少批多占,由東向西不得批。異地建房的,由集體收回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私人土地。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和私有山是農業合作后分配給成員的長期土地。私家地塊主要是菜地,私家山丘則主要用于社員的生活必需品。這種使用權形式自成立以來一直保持著。1982年憲法還明確確認了農民對私有土地和山體的使用權。私地只能用來種莊稼,私山只能用來種樹。未經批準,不得挪作他用。集體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除須經集體土地所有人同意或者決定外,還需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以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農村企業,必須將土地使用權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土地所有人依法享有出資收益。農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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