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土地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未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違約金。《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應當自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60日內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足額支付的,轉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違約金。第十五條出讓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照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違約金。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出讓的區別是什么(1)取得成本不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需要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無償取得的。但劃撥土地前有拆遷安置等情形的,由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承擔補償安置費用;
轉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不同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一般不受限制。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有限制,如工業用地最長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用地最長使用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最長使用年限為70年。(3)對商業活動的限制是不同的。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限于自用,未經政府批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聯營、共建等經營活動。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出讓、轉讓、抵押等經營活動。(4) 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時,補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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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范文康,貴州卓舜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畢業于國內知名公安類院校法學專業,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法學專業知識扎實。由于學校的特殊性,范文康律師曾在沿河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學習,協助民警辦理各類治安、刑事案件,成功調解多起疑難經濟糾紛案件,具有豐富的法律實操經驗。范文康律師始終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執業期間辦理的案子基本上都實現了委托人的訴訟目的,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評。一直為貴州合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苗小妹電子商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繽幕咖啡店、貴州赤兔馬科技有限公司、沿河一品源電子商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普安縣小茗哥哥茶業科技有限公司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訴訟及非訴業務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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