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違約金條款有效嗎
合同無效時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也無效。根據我國最新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僅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
一是,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二是,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三是,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但是,在實踐中,違約金條款并不是結算和清算條款,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意思是就有關報酬、費用等方面如何計算的問題。同時,違約金條款也不是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等。
無效合同中關于違約金條款,是先有約定,違反約定才會適用本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現在“約定”無效了,不存在違約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適用本條款。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合同無效的違約金條款有效嗎”所做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因為合同無效的違約金條款不屬于及時合同無效但條款仍然有效的三種情形之一,所以合同無效的違約金條款也隨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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